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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公告


陳惠靜

    智慧財產局日前公布「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以取代「商標識別性審查要點」,其修正輻度頗大,原因在於:今日商業行銷手法多變,數位媒體科技快速發展,使得商標型態及使用方式不斷發展,影響識別性的判斷極大,故須建立客觀的審查基準,儘可能使審查官達成判斷上的一致性。
 
基準主要內容如下:
 
Ÿ     明定商標識別性有先天與後天之分,前者指標識本身所固有,無須經由使用取得的識別能力,具有先天識別性商標依其識別性之強弱,可分為獨創性、任意性及暗示性商標;後天識別性商標則指標識原不具有識別性,但經由在市場上之使用,其結果使相關消費者得以認識其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即具有商標識別性。
 
Ÿ     判斷商標為暗示性商標或描述性商標之參酌因素如下:
 
1. 消費者需要運用想像力的程度
2. 辭典定義
3. 報紙、雜誌或網路的使用方式
4. 競爭者可能需要使用的程度
 
Ÿ 商標有無識別性,應以我國相關消費者的認知為準。而商標是否具備識別性,應考量個案的事實及證據,就商標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關係、競爭同業使用情形及申請人使用方式與實際交易情況等客觀參酌因素,綜合判斷之。
 
Ÿ 原則上外國語文識別性的判斷,依我國相關消費者的理解為標準,若其含義是指定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或相關說明,應不具識別性。外國文字若係以兩個說明性文字構成的組合字,而組合後只是將兩個單純說明性的文字作連結,不會改變原來的說明意義者,仍不具識別性; 外國文字係為商品或服務說明或通用名稱的錯誤拼法,或僅是些微的變化,給予消費者的印象仍是該正確文字的說明性意涵或通用名稱,則該錯誤拼字仍不具識別性。
 
Ÿ     未經設計的單一字母、數字、網域名稱、姓氏及公司名稱全銜不具識別性,簡單的線條、基本幾何圖形或裝飾性圖案原則上亦不具識別性; 至於標語除非其係高度創意性的標語,消費者在第一印象上即得將之作為區別來源的標識,否則應證明取得後天識別性,始得准予註冊。
 
Ÿ 對於不具識別性的商標,申請人必須舉證證明該商標已經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後天識別性的取得,須以國內相關消費者的認知為判斷標準,下列資料可以作為申請商標已取得識別性的證據:
 
1. 商標的使用方式、時間長短及同業使用情形。
2. 指定商品或服務的銷售量、營業額與市場占有率。
3. 申請商標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廣告量、廣告費用、促銷活動的資料。
4. 使用申請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銷售區域、市場分布、販賣據點或展覽陳列處所的範圍。
5. 各國註冊的證明。
6. 市場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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