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專利權期間延長基準修正



智慧財產局於20081016日起召開公聽會,針對專利審查基準第八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修正草案進行討論。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如下:
 
Ÿ 明定可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之發明專利,並例示不適格之專利案。
 
Ÿ 明定延長專利權期間之標的及權利範圍。
 
Ÿ 有關國內臨床試驗部分,基於衛生署20001212日衛署藥字第120890035812號公告規定銜接性試驗(Bridging Study)之適用藥品之範圍,建議增加銜接性試驗之採認及其限制。
 
Ÿ 針對醫藥品以外國臨床試驗期間作為申請延長專利權者,補充限制條件及所需檢附之證明文件。
 
Ÿ  針對農藥品以外國試驗期間作為申請延長專利權者,補充限制條件及所需檢附之證明文件。同時補充其中有關「生產國」之定義。
 
Ÿ  明定「第一次許可證」之判斷標準係以許可證記載之有效成分及用途兩者合併判斷。
 
Ÿ  因應農藥管理法於2007718日修正施行,農藥田間試驗已改為資料審查方式,不再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農藥委託田間試驗,而改由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關()、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是以關於申請延長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所需檢附之文件、農藥品之試驗開始日之認定,以及採計「取得許可證所需期間」等相關部分,亦配合修正。
 
Ÿ  有關延長期間之計算方式,於醫藥品部分,對於銜接性試驗非屬經衛生署評估須執行者,不予計入「取得許可證所需期間」;於農藥品部分,因田間試驗以於本國試驗為主,國外田間試驗僅為參考,而農藥理化性試驗著重於農藥基本分析,為產品發展階段即應具備者,不應計入無法實施發明專利權之期間。
 
本所將密切追蹤此一修正進度,並適時在本刊報導。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