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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證期會於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公告施行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建立資產證券化之雛型。
依據該管理辦法,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且須有最低實收資本總額新台幣三億元。其經證期會核准後得經營下列業務:
發行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
指示信託機構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從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發行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
其他經證期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募集發行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應與信託機構依規定訂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以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為委託人,信託機構為受託人,並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