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公司股東以自有持股信託孳息轉讓予公司員工,公司不得認列為費用


向可人/彭運鵾

  財政部在97年9月1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704543830號解釋函令,明定公司股東以自有持股信託並將孳息轉讓予公司員工,儘管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7年1月18日(97)基秘字第021號函規定,公司將該孳息計算認列為薪資費用,但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仍不得列為費用。

  財政部說明,就法律關係而言,公司股東將其所持有公司之股份辦理信託,而以信託產生之孳息轉讓予公司員工,員工取得之現金或公司股份,係由公司股東而非公司給與員工,且有關信託契約之受益人範圍及條件、信託利益分配等關係信託之重要因素,亦係由委託辦理股份信託之公司股東決定。公司既非信託契約之委託人,亦未實際給付任何代價予受益之員工,基於租稅法律主義,公司自不得將該轉讓予員工之信託孳息,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為公司之費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