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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可請領育嬰津貼、中高齡及身心障礙勞工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延長
行政院院會於9月11日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提高加保年齡上限至65歲,增列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中高齡及身心障礙失業者得延長失業給付期間、失業勞工依扶養眷屬人數加給給付,並增列得辦理僱用安定、創業協助等促進就業措施。未來只要參加就保年資累計滿1年的勞工,子女在3歲以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不論父或母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就每一子女,父母各得請領最長6個月,合計最長可領12個月。
另現行失業給付發放標準為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最長可領6個月。考量中高齡及身心障礙失業者平均失業週期較長,再就業比一般勞工困難,故修正條文延長其失業給付請領期間為最長9個月。失業勞工若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一人可加發平均月投保薪資10%,故未來最高可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勞委會表示該法修正草案近日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如下半年會期順利三讀通過,最快2009年上半年即可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