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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核定進一步放寬大陸投資
行政院於2008年8月22日核定「在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之修正案並溯及自2008年8月1日施行。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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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大陸投資金額上限
投資人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不得超過下列投資金額或比例上限。
| 對象 | 投資金額上限 |
| 個人 | 每年500萬美元 |
| 中小企業 | 新臺幣8000萬元,或淨值或合併淨值之60%,其較高者 |
| 其他企業 | 淨值或合併淨值之60%,其較高者 |
惟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文件之企業,或跨國企業在臺子公司,不受上述投資金額與比例上限之限制。
又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於2008年9月26日所頒佈之「企業營運總部認定作業要點」,符合聘僱、年營收淨額、國際化程度以及相關營運範圍條件之公司得檢送相關申請書表以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證明文件,向該局提出申請;其經審議通過者,由該局核發效期為3年之企業營運總部認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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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大陸投資審查程序
申報或申請在大陸地區從事一般類項目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審查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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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案件:投資人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下者,得以申報方式為之,並應於投資實行後6個月內,向投審會申報。然實務上,投審會可能將個案中歷來由中華民國投資人所為之投資皆予計入上述累計投資金額,此申報案件之適用標準尚待投審會進一步以函釋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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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審查案件:大陸地區投資事業個案累計投資金額每逾5000萬美元者,由投審會會商相關機關後,提報投審會委員會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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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審查案件:大陸地區投資事業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5000萬美元以下或逾5000萬美元但非屬專案審查案件者,以簡易審查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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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重大案件政策面審查亦將取消,而改成立產官學小組就關鍵技術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