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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
行政院業通過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就環保署之原草案,行政院修正要點如下:
增定土壤污染行為人之定義。
土壤污染行為人指因有下列行為之一而造成土壤污染之人:
1.非法排放、洩漏或棄置污染物。
2.仲介或容許非法排放、洩漏或棄置污染物。
3.未依法令規定清理污染物。
環保署原規定經列管之土壤污染場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調查評估結果,訂定土壤污染整治計劃。經修正為對列管場址之土壤污染行為人應依調查評估結果訂定土壤污染整治計劃,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實施。
增訂中央主管機關為整治土壤污染,對於指定公告之化學物質,得依其產生量及輸入量,向製造者及輸入者徵收土壤污染整治費,並成立土壤污染整治基金。
環保署原規定對本法施行前已發生或已進行整治而未整治完成之污染場址,皆適用本法規定。經修正為僅限於在本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土壤污染,其土壤污染行為人之責任適用特定條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