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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實施散裝食品標示相關事項」
行政院衛生署於2008年9月4日以衛署食字第0970405947號函預告訂定「實施散裝食品標示相關事項」,其主要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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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對象:散裝食品,係指除「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所規範之有容器或包裝食品外之所有其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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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食品類別(品項):所有食品類別(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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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地點: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之陳列販售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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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日期: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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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方式: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或黏貼等方式,得擇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