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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禁止知名速食麵業者之結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7年9月10日第879次委員會議決議,有關某大知名速食麵業者(A公司)擬透過子公司間接持有另一知名速食麵業者(B公司)超過1/3之股份案,公平會考量本案具顯著限制競爭疑慮,且對整體經濟利益尚非顯著,難謂其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該會為審理本件結合案,已於8月28日召開公聽會,邀請經濟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費者團體及其他速食麵市場主要供應商及其上游原料產業、下游通路產業,以及學者專家與會。並就所聽取的各界意見,納入該會審酌參考。

  公平會認為,A公司與B公司於國內速食麵之市場占有率分居第1、2位,相互為主要之競爭對手,結合後A公司計將持有B公司達49.75﹪之股份,二者間相互牽制力量將削弱,競爭壓力將消減,單方調整商品價格時之原有顧慮將有所減低,減損速食麵製造市場之競爭機能,而消費者難有足夠之力量與其抗衡。且速食麵的行銷需搭配通路,而進入通路所需耗費的時間及資力,尚非任何有意參進之新業者能及時輕易達成,又國內速食麵廠商長期建立之品牌形象,對於消費者之選擇意向亦具有相當程度之影響力,故潛在競爭者參進可能性與及時性尚低。是本案結合實施後,具有顯著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參與結合事業之一若屬垂危事業,因不採取結合即會退出市場,則採取結合可能被認為有助於整體經濟利益,但B公司目前並非垂危事業,並無藉本結合案迅速籌得資金以確保存續之迫切必要,且目前並無事證顯示倘本結合案未通過則B公司將退出速食麵市場之情形。

  另據本案申報資料,二者結合之目的主要在相互交流經驗及拓展海外市場,然欲達到該等目的,均非必須經由取得額外股權之方式始得進行,故本結合案尚非唯一途徑,又本案亦無法確保申報資料所稱提升國家之整體競爭力、促進消費者利益等情形,可透過本結合案得以實現。故本結合案對整體經濟的利益,並不顯著。雖A公司承諾「於一定期間內不帶頭漲價」、「非發生合約之特定情事時,不介入B公司之人事及業務經營」等相關承諾,但公平會認為即使確實履行承諾,亦無法將競爭程度恢復至結合前之水準,尚難認該等承諾足以化解結合之反競爭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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