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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東得偕同律師、會計師查閱表冊
公司法針對股份有限公司,規定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將董事會所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書,備置於本公司,股東得隨時查閱,並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可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且監察人辦理此等事務並得代表公司委託會計師審核。
依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83號民事判決,前揭對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其立法意旨係為公司股東、監察人行使權利,因有關簿冊等非有專門知識之人無法閱覽明白其義,故規定得與律師或會計師一同查閱。對於有限公司而言,於股東欲行使監察權時,應可類推適用前揭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而准其偕同律師、會計師一同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