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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股東會主席因故未能出席得由股東於會議進行前先行推選一人擔任主席



  依據台灣高等法院2008年度上字第460號民事判決,股東會會議主席,主持並指揮會議之進行,對於會議決議之過程及結果有極大影響,故如由無法定資格者擔任主席,則經其主持之股東會決議及決議方法,應認已屬違反法令,構成決議撤銷之原因。但如法定之股東會主席因故未能出席股東會,為求股東會議得以順利進行,且免股東會議得否進行取決於一人是否出席之流弊,自得經由股東會股東於會議進行前先行推選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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