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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勞退金條例草案
行政院審查會議於五月二十七日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修正重點包括:
勞工退休金給付將可分為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與兼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金三種,其中領取月退休金或兼領者,是將個人退休金帳戶內的金額扣除已領取的退休金後,轉存入年金基金內,基金應保障勞工至少可以領取十年,如果勞工在退休後十年內過世,其遺屬可以續領至滿十年。
明確規定凡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均可領取退休金,其條件共有五項,分別是:工作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者;工作滿二十五年者;年滿六十歲者;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移民或喪失我國國籍者。其中工作滿二十五年者與移民或喪失我國國籍者,只能領取一次退休金。
明訂雇主未按月提撥勞工個人退休準備金的罰則,是按日加繳滯納金至應提撥金額一倍為止,仍不繳足應提撥金額者處應提撥金額兩倍的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雇主繳足應提撥金額止。
明訂雇主未申辦提撥勞工個人退休準備金等有關手續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雇主申報辦理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