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因應網路複製與傳輸技術之便捷所造成著作權侵權行為龐多且具擴散特性,及各類侵權行為皆係透過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之服務,智慧財產局經過多年研究與多次公聽會後,提出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權利人與網路服務提供者間之有效的通知取下機制,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避風港」,亦即因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之服務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得主張不負責任之範圍及要件,於法律中明文予以釐清。
行政院9月25日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0月1日送請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
增訂網路服務提供者之定義。(修正條文第3條第1項第19款)
-
網路服務提供者得適用第6章之1民事免責事由之共通要件。(修正條文第90條之4)
-
各類網路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如業者確實遵守本法所定程序,即可不負賠償責任。(修正條文第90條之5至第90條之8)
-
提供資訊儲存服務之網路服務提供者執行回復措施時,應遵守之事項。(修正條文第90條之9)
-
網路服務提供者依規定移除涉嫌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資訊,對使用者不負賠償責任。(修正條文第90條之10)
-
不實通知或回復通知致他人受損害者,應就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修正條文第90條之11)
- 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訂定前揭相關增訂條文之各項執行細節。(修正條文第90條之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