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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場所單純開機收聽或收視節目之著作權爭議
日前曾發生著作權仲介團體對於一般餐飲營業場所打開收音機或電視機供消費者收聽或收視節目之情形,主張應付著作使用費新聞,導致一般大眾對於營業場所單純打開收音機或電視機收聽或收視節目,是否涉及著作公開演出與公開上映而有侵害著作權之疑義。
近日智慧局就此函釋指出,雖自國際公約及美國、日本及德國之規定觀察,均承認此種情形係屬著作權權利範圍內之行為,再於特定情形下予權利之限制或免責規定,然因我國單純開機收聽或收視之現狀非常普遍,倘在著作權法未制定著作財產權限制的配套措施前,將單純開機行為認定是屬於著作權權利範圍內之行為,對社會將會產生很大的衝擊。因此,智慧局特別函釋指出,公共場所單純開機的行為目前仍界定為不屬於著作權利用行為,無侵害著作權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