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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善意先使用並非權利,不得授權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專用權之效力所拘束。」該條款所規範之善意先使用,究竟僅係商標侵權之抗辯事由,或係權利,可否移轉或授權,乃實務相當重要之爭議問題。
  智慧財產局2008年2月27日(97)智商0390字第09780071160號函釋,認為善意先使用僅為被訴商標侵權責任時,引據為免責之「抗辯」事由,並非商標法所創設之權利。因此,如先使用人為「製造商」,只存在於「製造商」自身之善意先使用,無法藉由「授權」關係,而使其他使用人據以援引該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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