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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認購投資科技事業股票其股東始得享受投資抵減



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規定,創業投資事業個人股東投資抵減必須以創業投資事業實際投資科技事業為前提。財政部於四月二十八日表示所謂實際投資科技事業,僅指原始認購或現金增資認購科技事業股票始有適用,並不包括創業投資事業由市場買進科技事業股票,或因高科技事業盈餘或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股票。換言之,創業投資事業必須以現金原始認購或增資認購符合財政部規定之高科技事業股票,其股東始可享受出資額百分二十之投資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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