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員工認購公司現金增資股份之課稅規定


向可人/彭運鵾

        就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之情形,財政部在2008年7月10日發布了兩則解釋令(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0號及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1號),分別針對公司及員工之課稅說明如下:


  • 公司方面


    公司應參照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列報薪資費用之規定辦理,即以公平價值或內含價值計算各年度認列之酬勞成本,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核實認定為公司各年度之薪資支出。其以內含價值計算者,嗣後內含價值如有變動,其變動數應列入變動年度損益計算。

  • 員工方面:


    員工依認股計畫認購新股者,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可處分年度員工之所得額,由公司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依法課徵員工所得稅。員工認購價格超過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者,其所得以0計算。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