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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有價證券之相關規定修正
金管會於2008年7月14日以金管證四字第09700350642號、金管證四字第0970035064號及金管證四字第09700350641號函釋,修正境外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有價證券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 境外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為限,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10%。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經核准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或進行交易者,不在此限。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為限,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10%。
-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為限,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