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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2008年8月1日開始實施反壟斷法



        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7年8月30日通過的「反壟斷法」於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法有以下幾點值得注意。


  • 反三類壟斷行為


    本法第三條規定三種壟斷行為:(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定;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及(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上述三種壟斷行為也即相對應國際上反壟斷法通常包括的三大制度,即: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管制經營者集中。


    其中,壟斷協議(類似台灣公平交易法的聯合行為)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經營者除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為提高產品品質、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及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等情形外,禁止與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經營者達成有關價格、數量、市場、技術、聯合抵制之壟斷協定。此外,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商品轉售價格之壟斷協定。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經營者集中(類似台灣公平交易法的結合行為)則是指(一)經營者合併;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國務院尚未就「反壟斷法」的實施細則等頒佈相關規定。

  • 三部委反壟斷審查分權共管


    「反壟斷法」實施後,初步預計反壟斷的審查權力是由國務院下屬的三部委——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發改委及商務部分權共管。其中,國家工商總局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反壟斷執法(價格壟斷協議除外)等方面的工作;國家發改委將負責依法查處價格壟斷協議行為;商務部負責經營者集中行為的反壟斷審查工作。

  • 外資併購的雙重審查


    「反壟斷法」規定,國家對涉及國家安全的外資併購進行兩種審查。「反壟斷法」第31條規定,對外資併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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