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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出爐


陳惠靜

       智慧財產局於6月25日公布「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重點如下:


  • 定義商標之使用,至少必須符合以下二要件,即(1)使用人主觀上必須有為行銷目的,且(2)其使用在客觀上必須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它是商標。

  • 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雖然沒有向智慧局登記,只要足以認為被授權人有使用商標的事實,可以視為商標權人有合法使用。

  • 使用註冊商標應以原註冊的商標圖樣整體使用為原則,但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有些許不同,而依社會一般通念,不失其「同一性」時,可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所謂「同一性」是指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雖然在形式上略有不同,但實質上沒有變更註冊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依社會一般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有使消費者產生與原註冊商標相同之印象,認為二者是同一個商標。

  • 贈品上標示的商標是否構成註冊商標的使用,仍然是以使用人標示商標的行為在主觀上是否有以行銷商品為目的,在商業交易過程中,真實使用商標,而且使用商標的結果在客觀上有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它是使用人所銷售商品的商標。因此如果只是以贈品作為廣告促銷工具,不是為促銷贈品商品,相關消費者也不會認為它是贈品商品的商標,就不是贈品商品商標的使用。

  • 網路使用商標作為在我國有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之判斷因素,例如第一層網址是“.tw”中文網址,原則上可認為使用人有為行銷於我國市場之目的; 如果是其他國家的網址,則須進一步證明網頁內容有為行銷於我國市場之目的,以我國境內的消費者為訴求對象。



    此外尚有以下考慮因素:



    1. 消費者是否確實瀏覽過該網頁,或曾透過該網站提供的資訊,購買其商品或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2. 使用人是否在國內提供售後活動(例如:保證或服務),或與我國境內人士建立商業關係,或從事其他商業活動。



    3. 使用人是否在網頁上標示我國境內的地址、電話或其他足以提供消費者可直接向使用人訂購之聯絡方式。



    4. 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是否可以合法在我國境內交付,相關價格是否以新台幣標示。


  • 註冊商標實際使用時,宜附加已註冊商標的標示符號®,作為強化及提示消費者認識其為註冊商標的方法。


  • 裝飾圖案是商品外觀的裝飾,原則上不是商標,但判斷是否為裝飾圖案,應依一般社會通念、相關消費者的認知、相關領域業者的標示習慣、標示方式及其標示的位置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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