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大客車上播放新聞相關著作權釋疑



       一般大眾對於大客車內裝設數位電視,並將接收後之無線數位節目訊號,分送至車內電視機供乘客觀賞,是否侵害著作權時有疑義。

       近日智慧局就此函釋指出,著作權法規定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大客車內裝設數位電視,並將接收後之無線數位節目訊號,分送至車內電視機供乘客觀賞,係將所接收之節目信號先行接收後,再將接收的訊號藉由纜線系統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分送到車內其他的電視設備播放,提供予乘客收看,已屬公開播送之行為,故會涉及節目內相關視聽、音樂及錄音及其他各類著作之利用,除有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皆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利用。

       縱使播放之內容限制於新聞,亦由於電視台播放之新聞節目多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且其報導或製作之節目仍會涉及利用他人之各類著作之情形。因此播放新聞除公開播送視聽著作外,也會播送該視聽著作所利用之著作,仍屬公開播送他人著作,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即有侵害著作權之虞。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