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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呈現商品影像構成意圖販賣而陳列



       意圖販賣而陳列商標仿冒品係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規定。惟所謂之「陳列」是否包括網站拍賣而呈現商品影像,實務見解相當紛歧。


       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711號刑事判決認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陳列」依一般交易情狀固然通常係實體物之擺放展示,但在網拍交易情形,現存之科技無法以實物展示,皆係以數位影像方式呈現,此乃網拍交易之特性使然,無礙於商品「陳列」之性質。被告基於販賣之意圖,將欲出售之仿冒實體物,以數位影像方式呈現於網站上拍賣,顯然構成商標法第82條規定之「意圖販賣而陳列」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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