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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衛制度實務作法與公平交易法之審度原則
公平會為平衡中心廠與衛星廠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制定中衛制度實務作法與公平交易法之審度原則,重點如下:
中衛制度的合作關係,若涉及著作權、專利權、營業秘密等權利,且當事人認為有必要依實際相關技術貢獻確定彼此權利義務關係時,應遵循著作權法、專利法、營業秘密法規定先行以契約明訂。若當事人對技術貢獻認定存有爭議,宜經由鑑定程序委請公正客觀的專業機構認定。涉有著作權、專利權、營業秘密等權利限制約款,應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五條有關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規定辦理。
智慧財產權爭議應循司法程序等管道解決,涉及發警告函者,應遵循公平會審理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如非上述權利之正當行使,而有不當限制競爭行為,依違反公平法處理。
限制約定應符合兩要件:一是當事人須有移轉模具、零組件設計圖、共同開發等實質技術合作關係;二是對模具重製的限制,以保護交製零組件時所附營業秘密者為限。當事人如對限制的必要性有疑義,宜請公正客觀的專業機構認定。
當事人如不符前述要件,逕行限制,適用公平法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