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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適用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於辦理交易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備妥企業總覽、組織結構、受控交易彙整資料、移轉訂價報告等文據資料,其中最重要者即為移轉訂價報告。惟考量製作移轉訂價報告需耗費相當大之成本,為了減少受控交易金額較小營利事業之負擔,財政部於2005年12月3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404587590號函,對於全年受控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1億元之營利事業,釋示可以採用其他文據替代移轉訂價報告來證明其受控交易符合交易常規。
然營利事業遇有變更會計年度時,依所得稅法第74條規定,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但此一期間之受控交易因未滿1年,是否應按其實際營業期間換算相當全年之交易金額,以判斷是否可適用前揭財政部函釋以其他文據替代移轉訂價報告則有疑義。財政部爰於2008年3月28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704508370號函釋,明定於此情況下,營利事業得依其實際受控交易金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交易金額後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