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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再度禁止好樂迪與錢櫃結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2008年4月24日決議,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擬吸收合併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案,其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禁止結合。

本案因屬公平交易法規定之事業結合類型,且好樂迪與錢櫃公司之市場占有率合計已達市場佔有率1/3之申報門檻,爰依法向公平會提出申報。經公平會調查發現,該二公司目前為視聽歌唱服務市場之第1大及第2大業者,合計市場占有率於全國已逾1/2、於最主要之臺北縣市區域市場更已逾9成,於結合後將取得獨占地位,因此本案具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

公平會表示,視聽歌唱服務市場之主要參進障礙為取得伴唱帶授權及實際經營經驗,需要智慧資本之累積,新業者難以輕易及時加入競爭,且目前市場上其餘業者之占有率均低於1%,難以對好樂迪及錢櫃公司造成競爭壓力,因此該二公司結合後將缺乏有效市場競爭機制足以制衡促使其繼續從事創新、提升服務品質,且不任意調漲服務報酬等行為。又倘該二公司結合成為市場獨占者,除將降低上游伴唱帶業者或唱片業者之抗衡能力、消滅原先上下游間對抗議價所帶來之競爭效益外,亦導致下游消費者無足資替代的視聽歌唱服務業者可選擇,也難期待消費者有箝制結合後事業提高服務報酬之能力,明顯影響消費者權利。是本結合等同以人為方式形成獨占狀態,將限制甚至消弭市場競爭,嚴重損害視聽歌唱服務市場之競爭機能。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雖然該二公司願意承諾於結合後5年內不漲價、不減少營運據點,但該等承諾僅能使消費者利益表面上不劣於現狀,惟並不能實質提升服務之質、量或消費便利性;而且市場上只要存在競爭,消費者即可享受到更低廉之價格或更好之服務,因此該等承諾並不足以確保本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何況,好樂迪及錢櫃結合之目的主要在節省成本及拓展海外市場,然欲達到該等目的,合併並非唯一可採之方法,洵無必須先消滅國內市場競爭方能為之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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