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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品平行輸入不違反商標法



真品平行輸入是否違反商標法乃實務極為重要之議題。台灣高等法院2008年4月8日97年度上更(一)字第30號刑事判決認為真品平行輸入不違反商標法。法院認為商標法所規範之罪責,係以仿冒商標之商品作為規範客體,倘所販賣之商品,係屬俗稱「水貨」之外國合法產製正牌商品,此種真正商品之平行輸入,其品質與我國商標使用權人行銷之同一商品相若,且無引起消費者混同、誤認、欺矇之虞者,對我國商標使用權人之營業信譽及消費者之利益均無損害,並可防止我國商標使用權人獨占國內市場、控制商品價格,反可促進價格之競爭,使消費者購買同一商品有選擇之餘地,享受自由競爭之利益,於商標法之目的並不違背,在此範圍內,應認為不構成侵害商標使用權,即無以該罪責相繩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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