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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大陸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衝突的處理原則


楊適賓

中國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發佈關於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針對商標與企業名稱之衝突,提供若干處理原則,重點如下:

商標與企業名稱混淆案件之處理,須符合如下條件:

1.針對已註冊商標及已登記之企業名稱;

2.商標與企業名稱發生混淆,損害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3.自商標註冊之日或企業名稱登記之日起五年內提出請求,但惡意註冊或惡意登記者不在此限。

商標與企業名稱之混淆,主要包括:

1.將與他人企業名稱特取部份相同或近似之文字註冊為商標,引起相關公眾對企業名稱所有人與商標註冊人的誤認或誤解者;

2.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記為企業名稱特取部份,引起相關公眾對商標註冊人與企業名稱所有人的誤認或誤解者。

商標與企業名稱混淆的案件,發生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者,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理;跨省級行政區域者,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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