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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外投資上市櫃公司單次取得10%以上股權需經核准


黃政傑/林鳳儀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於民國97年3月4日決議認為,由於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目前已無匯款額度限制,爰取消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單次投資金額達5,000萬美元須向投審會提出申請之規定,改為單次投資取得投資事業10%以上股權者,自97年4月1日起須向投審會、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或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提出申請,經受理後送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暨期貨局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投資股權比是否符合證券交易法、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等提供審核意見後,再據以準駁;相關施行細節,則由證期局與投審會協商處理。

之前,外國投資人如投資一上市櫃公司未達5,000萬美元以上時,無論其投資之持股比例為何,原則上可無須取得投審會之許可,但未來則改以10%持股比例,作為是否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門檻。因此,未來外國投資人如投資一上市櫃公司股權達10%,縱使投資金額未達5,000萬美元,仍須先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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