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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範圍


劉靜淳/陳盈蓁

保險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有關保險經紀人之服務範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7年12月28日公布金管保三字第09602551731號以函令規定除洽訂保險契約外,並得提供包括風險規劃、再保險規劃及保險理賠申請服務,詳細項目如下:

服 務 範 圍

服 務 項 目

風險規劃

.人身風險規劃

.財產風險規劃

.責任風險規劃

.損害防阻規劃

.其他與保險或風險規劃相關諮詢與服務

再保險規劃

再保險規劃與諮詢,限業經金管會核准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之保險經紀人始得辦理,且與原經手之再保險契約無利益衝突者

保險理賠

申請服務

協助保險理賠申請事宜,係指非經該保險經紀人洽訂之保險契約所生之理賠申請案件,且限與原經手之保險契約無利益衝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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