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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再製品可能侵害原廠專利權



回收品經過再製後,再度販賣至市場上,是否原廠仍得對其主張專利權,或者須受「權利耗盡」原則之拘束而不得主張專利權?日本最高法院於2007年11月,針對印表機墨水匣大廠Canon(佳能)控告販賣回收墨水匣的Recycle Assist公司侵害其專利權一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Recycle Assist進口與銷售再製墨水匣的行為侵害Canon專利。

日本最高法院表示:當專利品以一定對價售出後,專利權人即不得對取得者主張專利權,此一「權利耗盡」原則仍為法院所承認;但若回收的產品符合「新製造」的要件時,則專利權人仍得對其主張侵害專利權,此為前述「權利耗盡」原則之例外。是否符合「新製造」的要件,必須考量下列四點:(1)專利產品的屬性;(2)專利技術內涵;(3)產品加工的態樣;(4)再生品的交易狀況。本案中,Canon的專利品具有一次性使用的特點,而Recycle Assist公司在回收的Canon墨水匣上開孔後,進行清洗、再灌墨的加工,使得「原墨水匣專利效能回復」,再販售至日本市場,因此,Recycle Assist的再製墨水匣應被認定為“新製造”的產品。

該判決肯認回收再製品在特定條件下仍將構成對原廠專利權之侵害,而無「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至於Recycle Assist公司則表示其已改採其他製程,新的回收再製品已無侵害專利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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