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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冒充專利行為規定頒布施行


王文盛

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局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頒布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冒充專利行為規定,自同年二月一日起生效施行,取代原採行之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冒充專利行為暫行規定。本規定乃根據大陸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暨有關法令所制定,主要使專利管理機關有明確之法律依據,有效執行冒充專利行為之查處,俾維護市場經濟之秩序。

本規定所稱之冒充專利行為係指任何單位或個人為生產經營之目的而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之行為。專利管理機關應設置專門機構或專職查處冒充專利行為之人員,負責監督和查處冒充行為,並受理群眾之舉報。專利管理機關對經由其監督檢查發現或接受舉報發現涉有冒充專利行為之情形,均應及時予以立案,並指定查處人員承辦。對有冒充專利行為之單位或個人,由專利管理機關責令其停止冒充專利行為、排除影響、封存或收繳冒充專利之標記及綴有冒充專利標記之產品,並視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至五萬元人民幣、或非法所得額一至三倍之罰款;構成犯罪者得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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