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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專業人士適用租稅優惠
為引進國際人才彌補國內專業人力缺口、導入國外新技術、促進國內產業轉型與發展,並提升我國競爭力,行政院於2007年6月27日院會通過經建會所提「吸引外籍專業人士來台工作之友善措施」。財政部依據該措施,於2008年1月8日頒布台財稅字第09600511820號及09600511821號函令,訂出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重點如下:
‧該適用範圍所稱外籍專業人士,不包括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
‧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為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營業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雇主於支付上述費用時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
‧外籍專業人士以從事下列工作者為限:1.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2.交通事業、3.財稅金融服務、4.不動產經紀、5.移民服務、6.律師、7.技師、8.醫療保健、9.環境保護、10.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11.學術研究、12.獸醫師、13.製造業、14.流通服務業、15.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16.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17.餐飲業之廚師、18.其他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外籍專業人士於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除因特殊需要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者外,每月給付之應稅薪資須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