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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各別申請實務



依專利法第卅二條規定,專利申請案如包括二項或二項以上之發明時,申請人得依法申請改為各別申請;前述申請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為之,並應就原申請案已完成之程序續行審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最近在針對一項釋義申請提出函復時,特別說明下列事項:

改為各別申請之時間,須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提出,且原申請案仍須續存於有效之申請審查階段,而各別申請之母案及子案,應就原申請案已完成之程序續行審查。

倘原申請案於初審階段,即經審定准予專利,則無就原申請案已完成之程序續行審查之情事,自無提出申請案各別申請之可能。

智慧財產局於其釋義函中,僅敘明專利申請案之各別申請要件,而未進一步說明專利權改為各別專利權之可行性。依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獲准之專利權如包括二項或二項以上之發明時,專利權人可申請改為各別專利權,專利權人如未能及時於申請階段中進行各別申請,或可考慮依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進行專利權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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