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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修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8年1月11日修訂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依規定獨立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討論及決議之事項,不得委由非獨立董事代理,但可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
‧為保留董事會延後開會之彈性,並由主席選擇是否重行召集,刪除董事會延後開會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之限制。
‧考量有利害關係之董事就董事會相關議案陳述意見及答詢,有助於其他董事對相關議案之案情進行瞭解,故明文允許其得陳述意見及答詢。惟為避免其干預或影響議案之討論及表決,除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外,並明訂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
‧現行公司有常務董事會於7日內定期召集者,如要求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常務董事有實際運作之困難,故放寬得於2日前通知各常務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