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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實務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最近作成兩項判決,對美國專利法第101條可專利標的認定之限縮解釋;其見解意旨在於:以抽象概念結合第101條明訂任一可專利標的(即,方法、機器、製造及組合)時,必需產生有用、明確和具體的結果,始可被視為具可專利性之標的。依該見解,判斷申請標的是否合乎第101條規定的基準包括如下:

‧申請標的應為第101條明訂之任一標的。

‧如方法專利與特定裝置結合,或操作後會改變物質之狀態或內涵者,該方法雖包括算數或抽象概念之記載,仍符合第101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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