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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草案
行政院新聞局於六月十日發布訂定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該細則共有十六條,重點如下:
明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最低實收資本額,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是新台幣兩億元,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是新台幣五千萬元,兼營兩者業務者是新台幣兩億元。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申請在中華民國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或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其最低營業資金或最低實收資本額皆為新台幣兩千萬元;若兼營分公司或代理商業務時,其最低資本額亦為新台幣兩千萬元。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在中華民國同時設立分公司及代理商時,應由分公司提出經營申請;同一代理商代理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兩個以上頻道時,應分別報請主管機關許可。
有關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申請換照時,應填具主管機關制定之申請書、營運計畫,主管機關於文件齊備后三個月內應予准駁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