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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草案
環保署於日前預告「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草案,重點如下:
.明定製造、輸入、販賣、使用及貯存等五種運作行為,應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等三張證件,其中:
1.運作總量高於大量運作基準之運作人應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或登記文件。
2.運作總量低於大量運作基準之運作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核可文件。但運作人不需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毒性化學物質廢棄時,可退回原製造或販賣者、銷售或轉讓他人或退運出口,或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令清理。惟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於廢棄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前,應逐批向運作場所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於接獲通知後始得廢棄。
.輸出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其運作人應逐批向起運地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取得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聯單後始得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