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商店於店內播放音樂著作權爭議
由於著作權議題日漸受大眾關注,一般民眾於使用到音樂時常會對於其使用行為是否有違反法律規定生困惑。尤其一般商店常於店內播放錄音帶或CD或廣播電台音樂增加營業場所氣氛,究竟此種使用音樂方式符何法律規定否?
智慧財產局近日函釋指出,店家於店內播放錄音帶或CD或廣播電台音樂應分二種型態觀察,即店家如係以一般家用接收設備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所播送之音樂、錄音、語文等著作之內容時,單純打開收音機僅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並不涉及著作之公開演出。但店家如於店內,以播音設備播放CD、錄音帶,不論係播放國內或國外音樂或歌曲,均會涉及音樂及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之行為。依著作權法規定,公開演出權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加以公開演出,必須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虞為。而且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亦得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請求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