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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評定是否成立應考量評決時之事實狀況
評定案件認定商標有無違法事由,究竟應依註冊時事實狀況為認定基準時點或已評決時為基準時點,乃實務上相當重要之議題。評定商標之註冊有無違法事由,依其註冊公告時之規定,評定案件經評決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分別為商標法第52條及同法第54條本文所明文。因此,商標之註冊有無違法事由,原則上似應依註冊公告之事實狀態為基準時點。然而,商標法第54條但書另規定,但於評決時,該情形已不存在者,經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後,得為不成立之評決,因此,商標之註冊有無違法之事實狀況之認定基準時點似乎應係評決時。
最高行政法院2007年7月12日96年度判字第1214號判決則認為:商標註冊後使用多年,其因持續使用所建立之商譽,基於情事變更之原則及當事人既得權利之信賴保護,自應予以斟酌考量,容許商標主管機關於處理評定案件時,考量在被評定商標申請註冊後至評決前所發生之事實變化,足見評定案件之事實狀態基準時,應在評決時定之,此為情事變更原則及當事人既得權利之信賴保護當然解釋。法院並進一步指出,商標法第54條但書所謂之違法事由已不存在,包括二商標得併存而無混淆誤認之虞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