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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修正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因應保險市場發展,並強化保險業財務業務監督管理需要,於94年6月24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7月18日經總統公布。本次共計修正58條條文,重點如下:
.再保險
第40條增列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於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得對於再保險人行使賠償請求權。
.公開發行
第136條第5項增訂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此係為促進保險業財務透明化,以健全財務暨透明化監督管理。據了解,金管會目前仍在草擬可准免公開發行之相關條件規定。
.投資
第146條之4有關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限額,由目前之35%提高至45%;第146條之1增訂保險業財務性投資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之董監事,亦不得支持保險業關係人擔任被投資金融機構之董監事,且第146條之9限制不得徵求委託書,並規範保險業表決權行使程序。
.業務範圍
放寬業務範圍方面亦有若干條文增修:第138條開放產險業得經營健康保險業務,第138條之2及第138條之3規定保險業得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俾年幼孩童或智能不足者,得領取保險給付能獲得保障。第146條開放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或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業務,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