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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商標審查處理原則


陳惠靜

智慧財產局甫公告二項商標審查處理原則,重點如下:

.商標或商品含「有機」字樣之辦案原則。
96年1月29日公布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明定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經驗證(進口者,尚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得以有機名義販賣。為配合該法規定,智慧局公布「商標或商品含「有機」字樣之辦案原則」。

核據該辦案原則規定,原則上,商標不得以「有機」字樣作為圖樣之一部分申請註冊,亦不得以聲明不專用方式取得註冊。但申請人舉證其製造行銷之產品,已取得行政院農委會認證之驗證機構驗證合格(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雖取得國際有機驗證仍須經農委會之審查),得使用有機名義販賣者,不在此限。

已舉證之商標,尚需另就「有機」聲明放棄專用權,未舉證為有機之指定商品則應一併刪除;未舉證之商標或舉證不可採者,其圖樣中之「有機」字樣應予刪除。

指定商品為有機商品但圖樣上未含「有機」字樣者,亦應舉證該商品係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得使用有機名義販賣者。未舉證或舉證不可採者,指定商品不得冠上「有機」字樣,應予刪除,不同意刪除者,逕依職權刪除。

.已經核准為產地證明標章之地名作為商標之處理原則
地名經智慧局核准為產地證明標章後,如以該地名或地名結合其他文字之圖文提出申請,並指定使用於與證明標的相關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得以聲明不專用之方式核准。上開地名如為商標圖樣上之一部分,可經刪除該地名後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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