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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專利實務



歐盟專利公約於2000年修正條文將於2007年12月13日施行,其重點如下:

.據以提出申請之外文說明書類型
申請人得以英文、德文或法文以外之任何外文所製作之說明書提出歐盟專利申請案,申請案中即便未含有申請專利範圍,仍可據以取得申請日。申請時提交說明書文本如非以英文、德文或法文製作者,申請人應於申請日起算兩個月內提交以英文、德文或法文製作之說明書譯本。

.前案效力
在歐盟專利公約修正前,申請在先且在另一歐盟專利申請案提出申請之日(含)後始公開之另一歐盟專利申請案,僅在兩案具有相同的歐盟指定國之情況下,該申請在先案件始具有前案效力。公約修正後,不論兩案之歐盟指定國是否相同,前揭申請在先案件均具有前案效力。

.醫藥用途發明
針對已知物質之新穎用途發明(第二或其他醫藥用途),允許藉「用途限制產物」之撰寫方式尋求保護;申請人無須以Swiss-type用途請求項尋求保護。

.優先權主張
除巴黎公約會員國外,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包括我國)國民所提出之首次申請案,得作為歐盟專利申請案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

.專利核准後專利限縮或無效
除異議程序外,針對核准之專利案,歐盟專利之專利權人無需提出理由,即可於任何時點提出專利限縮申請或無效程序。如歐盟專利局核准該限縮申請或無效程序,其效力(第二或其他醫藥用途)溯及於該專利權有效存在之各會員國獲准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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