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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公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已於民國96年7月11日公布,並將於9個月後正式施行。依該條例,五年內未曾從事營業活動或其每月營業額平均在新台幣20萬元以下之自然人,其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之總額未逾新台幣1200萬元者,得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
更生程序中,除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之債權人仍可進行訴追及強制執行擔保品外,一般債權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仍可就其於更生開始前對債務人所負之債務主張抵銷。債務人如可提出或債權人會議同意及法院認可之分6至8年清償之更生方案,並依照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條件履行完畢者,未受清償之債權即視同消滅,但不影響債權人對其他共同債務人、保證人及擔保品提供人之權利。法院並可限制債務人於更生完成前之生活程度。
該條例並另設有清算程序,於清算程序中,有擔保債權人之權利不受影響或限制,得不經清算程序就擔保品取償,一般債權人仍可就其於清算開始前對債務人所負之債務主張抵銷。債務人之財產則由管理人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或適當方法管理、處分,於分配完結後,清算程序即為結束,債務人除於清算前或清算中,有該條例所定之不當行為者外,債務人對尚未經清償完畢之債務於清算完結後原則上亦得免責,但不影響債權人對其他共同債務人、保證人及擔保品提供人之權利。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後,其生活不得逾一般人之程度,法院亦得再予以限制,且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其住居地,法院並可限制其出境。
此外,如債務人對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貸款、信用卡或現金卡而負債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權清償方案,如協商不成時,債務人得再逕聲請更生或清算。
該條例將使身負沉重債務之一般消費者,能有更生之機會,惟對於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之權益勢將造成一定衝擊,而可能影響未來金融機構之風險評估及授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