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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合併淨資產超過出資額部份視同清算股利


彭運鵾/楊曜準

為釐清母公司合併其100%持股子公司之相關課稅疑義,財政部以96年4月10日函釋說明,存續之母公司承受消滅子公司之資產及負債,如其淨資產帳面價值超過母公司對子公司之出資額,該差額部份性質與子公司辦理清算將剩餘財產發回股東相同,應視同子公司分配股利所得予母公司,依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並以合併基準日為分配日,計算其可扣抵稅額併同前述股利所得分配。

另前揭股利所得,其中屬於合併消滅子公司合併當年度決算所得額、或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部分,於計算子公司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分別列為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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