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雇主不得以求職者及員工之「年齡」、「出生地」和「性傾向」為差別待遇



就業服務法近日修正,將「年齡」、「出生地」和「性傾向」納入就業平等之禁止歧視項目,並於5月底生效。如雇主未來於徵才廣告上訂定年齡門檻限制,一旦違法,將處以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修正後之就服法第5條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雇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等16個項目為歧視理由,給予不利的對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