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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飛利浦、新力、太陽誘電三公司包裹授權CD-R光碟片專利未違反公平法



台灣數家業者檢舉飛利浦、新力與日商太陽誘電等3家外商公司是水平競爭關係的事業,但卻共同決定授權金價格,以聯合授權方式,取得在台的CD-R可錄式光碟專利技術市場的獨占地位,不當維持授權金價格,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與獨占等禁止規定。公平會在調查後認為,飛利浦等3外商公司確有聯合行為的觸法情況,因此於2001年1月20日,對3家公司各處分8百萬、4百萬及2百萬元的罰鍰,並命其在收到處分書的第2天起,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3家公司不服,隨即提起行政訴訟。在與公平會纏訟7年後,最高行政法院於4月中判決3家公司勝訴,全案確定。

依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事業為聯合行為,彼此之間須有競爭關係,如果各事業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各有不同獨立的功能,彼此沒有替代性,則不能稱各事業之間具有競爭關係;如果商品或服務沒有替代性,各事業縱有聯合行為,也無法達到共同決定價格、限制數量等違法行為,不致影響交易機會或交易秩序。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定,飛利浦等3家公司擁有的專利,確實是CD-R光碟片生產不可缺少的技術,具有CD-R光碟片技術市場獨占地位,但這3家公司擁有符合「橘皮書」標準規格的專利技術,具有互補性,因此彼此不存在競爭關係。據此,3家公司並無違反聯合行為。3家公司違反聯合行為部分既不成立,公平會原處分的事實已有不同,應撤銷原處分及原訴願決定,發回公平會重為處分。

公平會尚未決定是否就此案另做新處分或做成不處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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