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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審查基準草案」出爐
智慧財產局日前公布「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審查基準」草案,其主要內容如下:
.證明標章
證明標章之性質與其他種類商標不同,除繳納規費、檢附標章圖樣等一般申請程序外,其申請書應記載申請人、證明之商品或服務、證明之內容,以明確表示申請者及其欲證明之客體外,尚應檢附下列文件,以證明申請人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及控制證明標章使用之資格或能力:
1.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2.申請人本身不從事所證明商品之製造、行銷或服務提供之聲明書;及
3.證明標章使用規範。
自然人不得為證明標章申請人。若申請人本身不具有檢驗能力,亦可以委託具有檢驗證明內容能力之第3人,在申請人監督控制下,由該受委託之人代為檢驗。如果是委託具有能力者代為檢驗,則申請人應提出其如何監督之說明,並檢附委託檢驗文件或契約書影本供查驗。外國企業、團體或組織申請註冊產地證明標章,已檢附該產地證明標章以該申請人名義在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文件者,得認定其具有申請人資格。
證明標章分為一般證明標章及產地證明標章,產地證明標章證明之產品,其製造過程不一定全部要在該地理區域內完成,只要成就該產品品質、聲譽、特色最關鍵的部分在該區域內完成即可。
.團體商標
申請註冊團體商標,除繳納規費、檢附團體商標圖樣等一般申請程序外,其申請書應記載申請人、指定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及名稱,以明確表示申請者及其申請欲取得之權利範圍外,尚應檢附下列文件,以證明申請人具有控制團體商標使用之資格或能力:
1.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及
2.團體商標使用規範。
財團法人、自然人及公司均不得為團體商標申請人。外國團體或組織申請註冊表彰地理來源之團體商標,已檢附該團體商標以該申請人名義在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文件者,得認定其具有申請人資格。
申請註冊表彰地理來源之團體商標,其製造過程不一定全部要在該地理區域內完成,只要成就該產品品質、聲譽、特色最關鍵的部分在該區域內完成即可。
.團體標章
申請註冊團體標章除繳納規費、檢附團體標章圖樣等一般申請程序外,其申請書應記載申請人外,尚應檢附下列文件,以證明申請人具有控制團體標章使用之資格或能力:
1.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及
2.團體標章使用規範。
財團法人、自然人及公司均不得為團體標章申請人。
證明標章、團體商標或團體標章圖樣之審查除就識別性外,亦需就近似性審查。就近似性審查而言,證明標章、團體商標或團體標章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或申請在先之商標、證明標章、團體商標或團體標章,且前者證明之商品或服務/指定之商品或服務/表彰之團體之性質,與後者指定/證明之商品或服務/表彰之團體之性質構成同一或類似,有可能使相關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之虞,則不得註冊。
證明標章、團體商標或團體標章經核准註冊後,權利人得於原使用規範書範圍內申請修改其內容。若其修改之內容無損害他人或公眾利益、亦無超出原證明內容範圍等違法或不當事由,則智慧局將准予備查附卷。
該本草案已由智慧局召開公聽會,本刊將向讀者報告後續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