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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商標法施行細則修正案
智慧財產局業已預告商標法施行細則修正案,重點如下:
.申請人於爭議案件不必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而係於智慧局認為有必要時,始通知申請人檢送。
商標註冊申請案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依現行商標法施行細則規定,僅於商標專責機關認為必要時,始通知申請人檢送,但對於異議、評定及廢止案,則一律為申請時之必要文件。由於專利法施行細則於91年修正時已刪除異議、舉發案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之規定,而國際上亦無異議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之要求,基於商標、專利法制一致性及法規鬆綁、簡化申請程序等考量,智慧局擬修正原有規定,使商標爭議案在原則上不需檢送身分證明文件,僅於智慧局認為有必要時,始通知檢附。
.修正「商品及服務分類表」之類別標題名稱,以期使我國商品及服務分類亦能開始採行尼斯分類第九版。
我國雖非尼斯協定會員國,惟因應國際上各國多以尼斯協定為指定商品及服務分類之依據,遂於民國八十三年開始採行尼斯分類作為指定商品及服務分類依據。由於尼斯分類第九版已於今年初生效,為符合我國採行商品及服務國際分類原則,爰修正「商品及服務分類表」之類別標題名稱以為因應。
本修正案現正於法案預告程序,預計將於7月中旬以後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