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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關於非顯而易知性之判決
美國最高法院於2007年4月30日針對KSR Int'l Co. v. Teleflex, Inc.案件作成判決,判定美國聯邦上訴巡迴法院於判斷系爭專利之非顯而易見要件(進步性)時,所採用「教示;啟發;動機」測試之方式過於狹隘,誤以為組合習知技藝之教示、啟發或動機僅可存在於公開文件或專利中,因而忽略了「通常知識」亦應列入考量。
最高法院同時指出:若所涉發明為習知元件之組合,且未產生簡單加總以外之特殊效果時,應視為顯而易知;判斷非顯而易知要件之依據,並不侷限於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問題相同之先前技藝;當業界已有解決所涉問題之需求且已知之解決方案有限,若相關技藝領域人士顯然會嚐試組合先前技藝以解決該問題時,該組合應視為顯而易知。
在前述判決作成後,研判非顯而易知要件之門檻將因而提高。因此,對於組合專利,專利申請人於美國專利說明書及各相關答辯時,應儘可能強調並證明其發明可產生簡單加總以外之特殊效果,而專利被授權人亦需檢視及評估被授權專利之有效性,以決定是否有被授權之必要或重新協商授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