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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專利實務



加拿大專利法業經修正,修正後內容已於2007年6月2日施行,其修正重點包括:

.針對申請人非為發明人之申請案,其申請人僅須提出可證明其具申請權之宣誓書。該宣誓書可由申請人之專利代理人代為簽署,且可於申請後補送。

.序列表之格式應與專利合作條約(PCT)所訂格式一致,並僅需呈送一份序列表(電子檔)即可。針對PCT申請案,於進入加拿大國家階段之日起3個月內需呈送序列表(電子檔),否則需額外繳交費用。

.小實體申請人係指申請人雇用員工低於50人之公司及大學,如申請人係由其他員工超過50人之公司控股、或申請案移轉至其他員工超過50人之公司者,該等申請人將喪失小實體資格。關於申請人是否具備小實體資格之判定時點,係以加拿大申請案之申請日、或PCT申請案進入加拿大國家階段所有申請要件完成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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